重病困难儿童慈善救助办法启用新规
近日,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慈善总会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江苏省困难家庭儿童重特大疾病慈善救助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3〕4号)精神,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按照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慈善总会的通知精神,如皋市民政局、如皋市慈善基金会自即日起,按新的《实施细则》要求,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儿2023年1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医保内自付费用的救助申请。
一、救助对象、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重特大疾病、参加基本医保的下列对象可以申请救助:
(一)孤儿(含弃婴);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儿童;
(四)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儿童。具体是指:
1.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2.家庭经济困难且父亲或母亲为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的儿童;
3.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困境儿童。
二、救助病种
(一)儿童血液病;
(二)先天性心脏病;
(三)尿毒症;
(四)恶性肿瘤;
(五)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注: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注:2022年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6056元;农村27820元)的罕见病。
三、 申请程序
患儿监护人提出救助申请,经户籍所在乡(镇、 街道)、市民政局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信息及经济状况材料。除“经济状况证明”每年首次申请时都需提交外,其他材料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1)《江苏省困难家庭儿童重特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
(2)家庭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济状况证明。孤儿(含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儿童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类别困难证明。
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儿童,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出具民政部门盖章的困难证明;
父母为重残、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慈善分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未取得本条第(3)款贫困家庭资格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困境儿童,须首先按照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23]5号)精神向镇(区、街道)提出救助申请,待核准同意后,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道)慈善分会按省《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式内容,出具《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凭村(镇)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出具的困境儿童证明。
四、患儿家庭在取得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后,方可向市慈善基金会提出慈善救助申请,并按市慈善基金会提出的申报要求,提供各类申请材料。
五、申请申报相关办理事宜可向如皋市民政局、如皋市慈善基金会咨询。
如皋市民政局地址;市行政中心A5楼,联系电话:87658470
如皋市慈善基金会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观风路1号,联系电话:87658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