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一、志愿者条件
1、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热心参与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
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
4、具备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二、志愿者权利
1、参加本会提供的与各项活动相关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4、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三、志愿者义务
1、履行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会的安排和规定参加服务活动;
2、不以志愿者身份或本会名义,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本会的良好声誉及合法权益;
4、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志愿者加入
1、接受志愿者团队加入申请;
2、志愿者个人申请必须真实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
3、经过本会秘书处的审核与批准;
4、成为本会的志愿者履行相应职责。
五、志愿者退出
因故停止志愿者服务工作,志愿者应提交书面申请,本会应发出书面通知。
六、志愿者鉴定
慈善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活动一般不少于15小时,本会将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为其出具“志愿者服务鉴定书”。
七、其它的事宜
1、在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
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江苏省志愿者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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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制度经2008年6月24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8年7月1日起试行。